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22/3/18 10:06:04  作者:威海城建集团  文章来源:威海城建集团  浏览次数:
摘要: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

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属国有企业采购活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9)、《威海市国资委关于印发<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关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国资发[2020]4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的行为主体是指参与威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阳光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采购人。

第三条  市国资委授权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台运营机构”)作为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机构,负责交易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维护。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在采购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失信程度,失信行为分类划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两个等级。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主体违反相关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严重失信行为以外的企业采购失信行为。

 

 

第二章  信用管理

 

 

第六条  平台运营机构负责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对相关行为主体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平台运营机构要制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对各行为主体的失信行为、评价标准、评价程序、结果记录、信息发布等工作进行规范。

第八条  平台运营机构要在交易服务平台上专设信用管理模块,及时记录和发布各行为主体信用情况,并方便使用者查询,以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结果的作用。

第九条  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均为采购活动中失信行为的记录者,失信记录内容由平台运营机构核实,对核实无误信息要据实公布。

第十条  各行为主体在参与市属企业阳光采购活动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自身的信用状况、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遵纪守法以及违约责任等做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是信用监管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采购人在采购时,要对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等行为主体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并将信用情况落实在采购过程中。

 

 

第三章  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标准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信用评价环节涉及项目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审、中标(成交)和履约验收等阶段。

第十四条  企业阳光采购相关行为主体在信用评价的各个阶段对失信行为进行相互记录。项目准备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记录;项目实施阶段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参与记录;合同履约阶段由中标(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记录;质疑投诉阶段由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记录。

第十五条  失信行为由相关行为主体在评价阶段结束后即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具体失信情形、照片、录音录像、联合签名、物证、书证等能够证实失信行为的证明材料,确保记录内容真实有效。行为主体在记录内容生成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平台运营机构。

 

 

第四章  信用评价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根据信用得分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七条  初始信用分均为100分,每发生一次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50分;每发生一次一般失信行为,信用分扣减5分。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分为ABC D四个等级。

信用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为A级;得分在80(含)-90分的,为B级;得分在60(含)-80分的,为C级;得分在6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九条  行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用于量化记分,采用动态管理,从认定之日算起管理周期为1年,期满的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如果行为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发生变化,信用评价结果随之调整。

第二十条  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复核。平台运营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核结论,复核期间不停止执行。平台运营机构经复核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将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认定并公布。超过规定期间提出复核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第五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行为主体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平台运营机构应在7日内报送市国资委审核,审核无误后由市国资委负责推送至威海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并由平台运营机构进行信用减分,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信用审查环节完成供应商的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加采购活动。

在采购评审中,同等条件下,采购人应确定信用等级高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供应商。

在实施网上商城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谨慎选择信用等级为C(含)以下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应当优先选择信用评价结果为B(含)以上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信用评价结果由平台运营机构在评审专家库中记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C(含)以下的评审专家,不得参与评审。

 

 

第六章 评价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平台运营机构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对市属企业阳光采购信用评价管理各环节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行为主体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地做出信用评价,不得虚构评价结果。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失信违约等失信行为的,纳入其相应的信用档案,并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行为主体信用信息的应用活动中应注意保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

关注我们

0631-5224528

sdwh9898#163169.net
(#换成@)

版权所有 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高区恒泰街附99-1号  鲁ICP备15025589号-2   技术支持:万维传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