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发布时间:2022/2/28 13:51:52  作者:威海城建集团  文章来源:威海城建集团  浏览次数:
摘要: 附件: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活动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保护国有企业出资人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围绕“阳光透明、科学规范”的运行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



附件:

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管理制度

 

为规范集团公司采购行为,明确采购活动相关部门职责和工作流程,保护国有企业出资人利益、公司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围绕“阳光透明、科学规范”的运行目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国有企业采购管理规范》(T/CFLP 0027-2020)、《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T/CFLP 0016-2019)、《山东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及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威国资发[2020]47)等,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可形成有效竞争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二条 集团公司、子公司涉及“三重一大”的采购事项,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条 阳光采购工作小组:阳光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由集团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采购的班子成员担任,组员由运管部、工程部、成本部、财务部、审计部的部门负责人组成,按照董事会授权履行采购活动的管理和过程监督职能。

阳光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审议集团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等,组织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审定企业阳光采购清单及限额标准;审查集团公司、子公司年度采购工作计划;审议对经营投资活动有较大影响的特殊采购事项;推进集团公司采购管理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负责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的评审;受理采购过程中的投诉举报,处理采购中出现的疑难事项;负责采购活动中涉及的其他重要管理和监督事项。

评标委员会:对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要成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评标活动,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根据招标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依法组建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家名单中确定。

采购评审小组:对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要成立采购评审小组。其中,委托招标代理采购的项目,采购评审小组由采购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采购评审小组;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成本部、以及与采购事项有关的集团公司专业人员共同组成。对于专业技术要求比较高或者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成本部可以聘请社会相关专家参加。采购评审小组负责采购活动的评审,向采购人推荐成交候选人或者根据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成交商。

采购人:采购项目的法人,在招标活动中称为招标人。

第四条 成本部:成本部为集团采购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公司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等相关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根据集团部门(单位)及项目需求计划制定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物资、各类中介机构招投标等各类采购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权限内的各类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的评审、签订等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权限内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修改、变更、补充等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物资到货验收、交接、办理相关手续等工作;负责研究、掌握市场材料价格信息,对材料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完成对材料价格的确认工作;指导、监督需求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工作;负责权限内的采购资料的整理与归档工作。

第五条 需求部门(单位):需求部门(单位)负责制定合理的《采购需求计划表》(详见附件八);负责在编制下一财务年度预算时,将该年度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成本部汇总;负责根据部门(单位)职责、工作需要,及时通过《工作审批表》或《资产购置申请表》提报需求要求,需求要求批准后按需求及时提报包括项目名称、产品及服务基本要求、技术指标、计划需求时间及估算价等内容的《采购申请表》(详见附件三);负责指定本部门(单位)采购专员协同成本部参与采购事项办理;负责拟定采购合同;负责参与供应商的评审,对申请采购的产品进行验收及反馈,参与对供应商的评价工作。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对成本部汇总的采购预算进行复核,并纳入集团全面预算管理;负责采购资金管理及各类采购项目付款方式及付款周期的审核;定期进行账务核对、调整未达账项,规范采购资金支出、信用、票据、核算等环节的内控管理,防范财务风险。

第七条 审计部:负责各类采购合同的审核把关工作;负责工作事项法律合规性审核。

第八条 监督部门:集团公司纪委为采购活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各类采购活动实施监督及检查;负责对采购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九条 采购计划管理

(一)需求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及时提报年度、季度采购需求计划表。其中:

1.年度采购需求计划表:需求部门(单位)应在本年度1210日前根据下一年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编制并提报下一年度的《年度采购需求计划表》;

2.季度采购需求计划表:需求部门(单位)应在本季度末20日前根据下一季度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编制并提报下一季度的《季度采购需求计划表》。

需求计划必须科学、合理,内容应尽量准确、详尽,项目名称应保持统一。

(二)《采购需求计划表》应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确认;成本部根据确认的《采购需求计划表》制定《采购实施计划表》;

(三)已列在年度、季度采购实施计划表内的采购项目(即计划内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在年度、季度采购实施计划表规定时间前发起采购申请;

(四)未列在年度、季度采购实施计划表内临时增加的采购项目(即计划外采购),需求部门(单位)应提报追加采购需求计划,由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确认后实施。

第十条 采购专项预算管理

需求部门(单位)应按年编制采购专项预算,并纳入集团全面预算管理,具体参照集团全面预算管理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管理

除国家规定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采购事项可依据项目特点,遵照《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原则,从企业公开(邀请)招标、询比采购、竞争谈判、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中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完成交易。在满足生产供应或运营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竞争性强、透明度高的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的选择和变更,需经集团阳光采购工作小组评审后执行,或在招标、采购文件中确定招标、采购失败后的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采购合同管理

采购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各方协商,可对采购合同进行补充、修订,其书面文本和产生效力的电子文件应视同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采购验收管理

合同履行完成后,需求部门(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会同相关技术部门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根据需要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第十四条 结算与支付管理

应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和成交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其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采购人应及时处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采购档案管理

应妥善保存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资料,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采购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资料应在需求部门(单位)自行备案;采购项目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及以上的,采购资料应在成本部备案。成本部备案的采购资料视项目情况可转集团档案室存档。

采购资料包含工作审批表(资产购置表)、采购申请表、采购公告审批表及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审批表及采购文件、投标报价资料、采购结果审批表及采购结果报告、采购合同评审表及采购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采购时限管理

序号

采购方式

时间

1

依法公开招标

56

2

企业公开招标

21

3

企业公开采购

询比采购、竞争谈判、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直接委托

14

4

应急采购

随时

备注

1)“时间”为日历日,是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计算,至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间;如进入“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采购时间应根据平台的预约时间进行调整。

2)如采购要求有实质性变化,或依法公开招标及企业自主公开招标有流标、废标等其他情况,则工作时间需重新计算;

3)采用资格预审、分阶段采购的,采购时间需要相应延长;

4)上表中时间为估算时间,具体根据工程量、采购方式变化而相应调整。


第四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采购范围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物资和社会服务的招标采购(详见附件一《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清单》)。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及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物资,是指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其他材料等商品。

社会服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中介服务、维修和保养服务、劳务服务及其他服务等各类服务。

第十八条 限额标准

(一)依法公开招标

1.适用范围:凡属于国家规定的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且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按照规定进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根据国家政策调整):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2.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总承包项目中,凡是作为工程总价的子目参与竞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依法分包的采购项目,根据《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的规定可以不再必须招标,采购人可选用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方式采购。

3.工作流程:需求部门(单位)提报《采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成本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二)企业公开(邀请)招标

1.适用范围:除依法公开招标范围以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宜采用企业公开(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1)工程建设项目类: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含)~400万元人民币的;

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50万元(含)~200万元人民币的;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的。

2)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社会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2.工作流程:需求部门(单位)提报《采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成本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具体实施。

(三)企业公开采购

1.适用范围:除本制度第十八条(一)、(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采购,可采用询比采购、竞争谈判、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2.工作流程:

1)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提报《采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成本部委托招标代理或自行组织采购,采用询比采购、竞争谈判、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实施。

2)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提报《采购申请表》,按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后,由需求部门(单位)组织,会同成本部及其他相关部门采购,采用询比采购、竞争谈判、单源直接采购、多源直接采购、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结果报告经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由需求部门(单位)实施采购并报成本部备案。

3)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由需求部门(单位)通过《工作审批表》或《资产购置申请表》批准后自行采用直接委托等采购方式实施采购。采购结果经采购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自行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类、物资类50万元以上、社会服务类20万元以上且委托招标代理采购与招标项目,原则上应按照相关程序进入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交易,不进入平台交易的项目应当经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审批通过后执行;其他项目可积极进入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交易。

第五章 应急采购

第二十条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确因生产、运营等工作急需的物资或服务,或不可抗任务、其他突发事件或不可预见情况紧急需求、正常采购程序在时间上无法满足现场急需而进行的特殊采购。

第二十一条 应急采购事项,采购人可简化采购程序,根据质优价廉的原则,采用直接委托的采购方式向供应商直接采购。

第二十二条 应急采购经需求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同意后由需求部门(单位)直接采购;事后由需求部门(单位)提交《应急采购审批表》(详见附件二),说明应急采购的具体原因经评审通过后,财务可直接付款。如果评审后认定该事项不属于应急采购的,参照本制度第七章工作纪律进行问责。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及采购程序

第二十三条 依法公开招标

(一)定义及适用条件: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且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工程,包括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必须进行招标。

(二)采购程序:

1.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填写《采购申请表》,确定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估算价等。

2.成本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招标程序。包含评审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完成开标、评标、定标程序,按照开标结果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详见附件七)并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 企业公开(邀请)招标

(一)企业公开招标

1.定义:企业自愿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方式。

2.适用条件:采购需求明确、采购标的具有竞争条件、采购时间允许、采购成本合理的采购。

3.采购程序:

1)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填写《采购申请表》,包含招标人、招标范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估算价等;

2)成本部根据批准的《采购申请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程序组织招标;

3)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威海城建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cjkf.com/)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成本部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资格预审,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并根据需要发起《采购公告审批表》(详见附件四)或直接发起《采购文件审批表》(详见附件五),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出期应不少于5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应不少于3日;成本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编写资格审查报告,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后,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5)成本部有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核实和要求申请人进行澄清的权利。若成本部在资格审查时或项目进行过程中发现资格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可直接取消其投标资格;

6)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的,成本部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编写招标文件,并根据需要发起《采购公告审批表》或直接发起《采购文件审批表》;

7)招标文件的发售日期应不少于5日,投标文件编制的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距报价截止时间应不少于7日;

8)成本部可以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可以相应顺延;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前2日内提出,有异议的经阳光采购工作小组审查通过后,投标截止日可适当顺延;

9)成本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并依法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

10)中标单位的确定,可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或者推荐排序。直接确定的发布中标通知书;如有排序,可以在推荐名单中确定中标候选人,由成本部发起《采购结果审批表》(详见附件六),评审通过后发布中标通知书;

11)由成本部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评审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企业邀请招标

1.定义:企业自愿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投标,完成非依法必招项目的采购方式。

2.适用条件:采购标的因其高度复杂性或专门性只能从数目有限的供应商处获得;审查和评审大量投标书所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与采购标的的价值不成比例;符合招标条件但不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

3.采购程序:参照企业公开招标资格后审程序执行。

(三)招标失败的,成本部可以进行二次招标,也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直接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或重新申请采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询比采购

(一)定义:采购人依照既定程序邀请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需求进行报价,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并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条件:

1.采购需求明确但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包括:企业内部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处于紧急情况或紧迫需求的项目;少数保密性较强而不适合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

2.招标失败后的项目;

3.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成本过高的;

4.经批准后采用询比采购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程序:

1.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填写《采购申请表》,包含采购人、采购范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采购估算价等;

2.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申请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询比,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公告审批表》或《采购文件审批表》;

3.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在威海城建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cjkf.com/)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日;

5.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

6.参加询比的供应商应至少不低于两家,且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时间前提供响应文件,采取网络报价方式的,应在规定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发送至采购文件指定的电子邮箱;

7.组织实施询价。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后,采购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议;评议中各种采购因素以及采购内容细节均可予以沟通协商,但不应改变采购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审结束后,供应商做出最终报价;

8.采购评审小组形成采购报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发起《采购结果审批表》,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9.根据需要发布成交通知书;

10.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评审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竞争谈判

(一)定义:采购评审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项目进行协商谈判,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条件:

1.采购标的存在紧迫需要,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企业生产运营需要,且该紧急需求非采购人拖延或可以预见所致;

2.发生灾难性事件或有利商机采用招标或其他采购程序难以满足采购人的需要;

3.采购人认定,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均不适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或企业核心利益;

4.招标失败后的项目;

5.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成本过高的;

6.经批准后采用竞争谈判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程序:

1.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填写《采购申请表》,包含采购人、采购范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采购估算价等;

2.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负责按照批准的《采购申请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或自行组织谈判,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公告审批表》或《采购文件审批表》,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满足两家即可进行谈判;

3.发布采购公告的,应当在威海城建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cjkf.com/)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应少于3日;

5.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

6.组织实施谈判。采购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应当集中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谈判中,采购评审小组可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谈判过程中的内容应保密;谈判结束后,供应商应提交最佳报盘或最终报价;

7.采购评审小组形成采购报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发起《采购结果审批表》,按照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

8.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评审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单源直接采购

(一)定义:是指采购评审小组就某个采购项目与单一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条件:

1.采购标的只能从某供应商获得,或者某供应商拥有与采购标的相关的专属权,不存在其他合理选择或替代物,或处于卖方市场的瓶颈、战略物资等;

2.依法必须招标范围以外且全资子公司有能力承担的采购项目;

3.生产经营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采用其他方式且只能从某特定供应商采购;

4.需向原成交供应商采购工程、货物或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添购金额超过合同总金额10%的,应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实施);

5.向某供应商采购符合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或企业核心利益;或者有利于实现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采购;

6.经批准后采用单源直接采购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程序:

1.采购准备,需求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质量、供货能力以及税率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调查摸底;

2.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填写《采购申请表》,包含采购人、采购范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采购估算价等,并写明采用单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3.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文件审批表》,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4.进行采购协商,采购评审小组根据协商情况形成采购报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按需发起《采购结果审批表》,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评审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八条 多源直接采购

(一)定义:是指采购评审小组就某个采购项目与多家供应商进行洽谈,确定成交价格和成交条件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条件:

1.企业生产需要、一家供应商供应量不足、需与多家供应商同时进行采购;

2.需求技术规格简单通用,市场价格透明,可以直接比较和判断选择的采购;

3.货源或服务质量经评估,采购人依质量、服务等级确定价格,采购人和众多供应商签订合同的采购。

4.经批准后采用多源直接采购的其他情形。

多源直接采购价格参考市场调研价格、相关项目定额、行业或者政府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历史成交价等定价方式。

(三)采购程序:

1.采购准备,需求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质量、供货能力以及税率等重要信息进行充分调查摸底,对货源进行质量评估并定价(如有)

2.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填写《采购申请表》,包含采购人、采购范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采购估算价等,并写明采用多源采购方式的原因;

3.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文件审批表》,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4.进行采购协商,采购评审小组根据协商情况形成采购报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按需发起《采购结果审批表》,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评审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九条 直接委托

(一)定义:是指采购人对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总价很小或低于一定额度或属于应急采购的采购项目,采用参考市场调研价格、相关定额、行业或政府部门发布的指导价、历史成交价等定价方式将采购项目直接授予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

1.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总价很小或低于一定额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成本费用不经济的;

2.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总价很小或低于一定额度、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时效性、周期无法满足经营需要的;

3.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总价很小或低于一定额度,在本地区、本行业内竞争严重不足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总价很小或低于一定额度,集团公司内部单位按规定可以提供的;

5.采购标的与相近时间、相近地域已完成采购标的配置、服务等相同或采购规模类似,可应用同期采购结果的;

6.属于应急采购的;

7.经批准后采用直接委托的其他情形。

(三)采购程序:

1.需求部门(单位)对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格、质量、供货能力以及税率等重要信息进行调查摸底,对货源进行质量评估并定价(如有)

2.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项目情况等按需填写《采购申请表》,包含采购人、采购范围、质量标准、技术要求、工期要求、采购估算价等,并写明采用直接委托的原因;

3.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组建3人以上单数的采购评审小组,编制采购文件,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文件审批表》,向特定供应商发出采购文件;

4.进行采购协商,采购评审小组根据协商情况形成采购报告,由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按需发起《采购结果评审表》,确定成交供应商;

5.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发起《采购合同评审表》,评审通过后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采购公告

企业公开采购除直接采购、直接委托外,采购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威海城建集团公司网站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公告,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阳光采购程序

 按规定进入“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进行交易的,其采购程序还应符合“威海市国有企业阳光采购电子化服务平台”的规定。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工作人员或其亲属与报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第三十三条 集团管理人员需与供应商保持亲清供采关系、谨慎交往;

第三十四条 所有参加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其它报价单位的任何信息,不得擅自接触和拆阅密封的报价文件,不得透露采购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的任何言论和其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泄露与采购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供应商串通损害集团利益的,视其情节,可给予扣薪、通报批评、降级、免职、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第三十六条 需求部门(单位)无故拖延、制造障碍等影响采购进度的,按集团相关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由需求部门(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事项,成本部可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抽查,1万(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成本部可在需求部门(单位)发起采购结果审批前进行抽查,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成本部可随时进行抽查,抽查后如发现采购价格高出同期市场价格10%及以上的或需求部门(单位)发生的采购事项按应急采购处理的,经集团评审后不属于应急采购的,应由需求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处以同等款项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及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承揽集团外的项目,如有甲供材或甲方指定品牌,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任何需求部门(单位)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条 成本部或需求部门(单位)聘请社会相关专家参加采购评审小组的,专家评委费由集团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执行过程中涉及的预算管理、结算和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验收管理、档案管理、供应商及中介机构管理等事项,按照集团相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采购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成本部负责修改和解释。

 

 

附件一:威海城建集团有限公司阳光采购清单

附件二:《应急采购审批表》

附件三:《采购申请表》

附件四:《采购公告审批表》

附件五:《采购文件审批表》

附件六:《采购结果审批表》

附件七:《采购合同评审表》

附件八:《采购需求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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